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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25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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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中央“双减”工作精神,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制度规定。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包括六章22条。

(一)总则。一是明确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用于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开展课后服务的补助资金。二是明确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二)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一是明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以及因课后服务产生的水费、电费、专用材料费等支出和部分设施设备日常维修维护费用的补充。二是明确自治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基本标准为570元,具体保障标准各盟市可根据课后服务形式、时间、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自治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财政补助标准为基本标准的60%。三是明确补助资金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

(三)资金管理职责。一是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与教育部门共同管理。 二是财政厅负责根据教育厅报送的数据确定补助资金年度规模并编制预算;对教育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审核并及时拨付和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三是教育厅负责提供补助经费测算基础数据,并对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部门监督和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四是盟市财政、教育部门负责明确本级和旗县财政、教育部门在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补助经费管理。五是旗县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专项补助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四)资金的分配和下达。一是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因素主要考虑各地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数。二是盟市财政、教育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报送当年补助经费申报材料。三是财政厅于每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会同教育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盟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经费预算后,应会同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或落实到盟市本级学校。

(五)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一是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经费管理工作。学校应当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依规公开领取课后服务补助教职工名单,及其服务内容、参与课时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随意调整,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二是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三是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财会监督。四是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六)附则。明确了解释权和施行时间。

四、施行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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