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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22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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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结合自治区财政预算及服务业发展实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政部《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五章27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资金申请、审核下达及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附则。主要作如下内容解释:

(一)总则。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立足畅通国内大循环和实施扩大内需战略,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并下达我区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贸流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及促进消费的专项转移支付。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盟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实施期限至 2025年。

(二)资金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设高效畅通的商贸流通体系、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促进消费扩容升级。具体包括:(一)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二)农产品等生活必须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三)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发展。(四)国家确定的其他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重点事项。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发挥财政引导、市场主导作用,结合项目特点,因地制宜采取财政补助、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明确支持比例和上限。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

专项资金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采取因素法、项目法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分配。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依据支持范围统筹确定,包括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盟市、旗县或园区等试点示范区域等。

(三) 资金申请、审核下达及使用管理

 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印发申报通知,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实施目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支持重点及工作要求等具体内容。

 对于需要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审核或评审确定的支持事项,由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盟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有关工作通知要求,组织做好本地区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及时向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厅报送申请材料。

项目承担单位为申报责任主体,负责履行申报义务并承担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自治区收到中央指标文件后,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报财政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将专项资金分解下达,并将资金分配情况(自治区指标文件)抄送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

对结余和结转两年以上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及自治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四)绩效管理和监督。盟市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自治区财政厅、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盟市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则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自治区财政厅、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终止有关支持政策,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盟市财政部门可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细则,报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

该政策解读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疑问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咨询。 

自治区财政厅:李荪 0471-4192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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