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培训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培训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和目的、出台依据和主要内容予以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根据新时代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职能任务和工作实际,对《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自谋职业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9〕774号)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退役士兵培训、就业工作顺利实施制(修)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制定的政策依据
制定本《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是对资金保障对象、使用和管理原则、分配及下达方案、支出范围、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资金的使用对象。退役士兵培训就业补助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保障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政策范围内的教育培训、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资金。
(二)明确资金的使用管理原则。退役士兵培训就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按需施教、促进就业、科学严谨、严格监督的原则。
(三)明确资金的分配和下达方案。退役士兵培训就业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资金的主要参考因素包括各盟市退役士兵数量、参加培训人数、培训就业工作开展情况、资金绩效、财力状况等,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区域绩效目标,函报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定确认后下达资金,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厅确认后下达各盟市。各盟市财政部门收到下达的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盟市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应资金统筹使用,商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尽快制定本盟市资金分配方案,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正式分解下达。
自治区财政按照预算规定,每年编制年初预算时,按当年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90%,将下一年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盟市。
(四)明确资金使用范围。退役士兵培训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为符合条件、参加政策范围内培训的退役士兵,报销全部或部分学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和发放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在保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全覆盖和高质量的基础上,也可用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要按资金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五)明确资金绩效管理。年度执行中,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财政厅指导各盟市对照绩效目标开展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自治区将适时组织开展资金的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政策督促指导盟市改进工作、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优化资金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补助资金监督管理,积极盘活动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结余结转资金消化力度,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同时,要求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在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自谋职业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9〕774号)同时废止。
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厅按照职责分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