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水路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了加强自治区公路水路交通建设资金管理,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结合自治区财政预算及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实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交通运输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水路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规定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相关部署和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及养护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内财工〔2009〕565号)、《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管理办法》(内财投规 〔2017〕12号)已分别于2019年10月28日和2021年12月31日由我厅宣布失效、废止。与此同时,2021年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重新修订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省份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奖补资金使用实施细则。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要求,《办法》起草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协同完成相关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事权。按照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要求,根据“十四五”时期公路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目标任务,保障好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事权的相关支出,并根据自治区实际对盟市财政事权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二)保障重点。重点保障纳入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和相关规划的交通运输项目建设。
(三)注重绩效。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于目标任务完成好、补助资金按规定时序执行、建设项目推进顺利以及土地、林草、环保等要素和建设环境保障有力的盟市给予资金倾斜。
(四)项目库管理。项目支出预算主要围绕国家和自治区“十四五”交通运输规划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进行编制,按照“资金随项目走”、“先有项目,后有预算”的要求,实行项目库管理。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按照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安排。
(五)各司其职。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和资金申报、审核、执行、监管等相关工作。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二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包括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交通建设资金的定义、管理和使用原则、政策期限等。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公路水路交通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交通建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车购税资金)和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自治区财政资金)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分配方式。主要对交通建设资金的支出范围、分配方式和补助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
中央车购税资金的支出范围按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自治区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国家高速公路、地方高速公路支出。是指用于国家高速公路和地方高速公路建设中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
(二)普通国道、普通省道支出。是指用于普通国省道建设中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
(三)农村公路支出。是指自治区根据各盟市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养护任务完成情况及盟市财政投入等情况,对农村公路和农村牧区公路客运候车亭建设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的支出,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以奖代补”方式。
(四)客运站场及新能源设施建设支出。是指自治区对项目库内的客运站场及新能源设施建设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的支出。客运站场主要包括汽车客运站(乡镇运输服务站)、公交场站、司机之家等。新能源设施是指客运场站及服务区的汽车充电设施。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
(五)桥梁(隧道)建设、灾害防治和生命安全提升工程、公铁平交改立交建设支出。是指对项目库内的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的支出。桥梁(隧道)建设主要包括普通国省道桥梁(隧道)新建、四五类桥梁及旧桥改造、隧道改造、普通国省道桥梁结构监测、农村公路桥梁新改建等相关支出。灾害防治和生命安全提升工程主要包括普通国省道灾害防治工程、普通国省道公路安全提升工程、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相关支出。
普通国省道桥梁(隧道)新建、四五类桥梁及旧桥改造、隧道改造、普通国省道灾害防治工程、普通国省道公路安全提升工程、普通国省道桥梁结构检测、公铁平交改立交建设等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农村公路桥梁新改建、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支出分配主要采用“以奖代补”方式。
(六)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支出。是指自治区按照信息资源整合共享要求,用于构建智慧交通体系的相关建设项目支出。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
(七)国家区域性及自治区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建设支出。是指用于国家区域性及自治区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建设及运维经费中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
(八)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同意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以上采用项目法的投资补助标准政策详见附件1; “以奖代补”支持农村公路补助标准实施细则详见附件2。
第三章 资金审核和下达。分别对不同分配方式下的交通建设资金安排建议及审核和下达等相关事宜和流程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
中央车购税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事项,按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财政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事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国家及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交通运输中长期规划等,编制自治区交通运输五年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对盟市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对纳入项目库并完成有关前期工作且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根据自治区财政资金规模、项目具体补助标准、盟市申请及项目建设进度等,提出项目年度资金安排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审核并下达资金。
中央车购税资金、自治区财政资金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分配的事项,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建设、养护目标和任务,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建立满足“以奖代补”考核需要的真实、动态、可考核的数据支撑系统(以下简称数据支撑系统)。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根据各盟市建设任务、养护任务完成情况及财政投入等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安排“以奖代补”资金。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主要对交通建设资金全过程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从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等方面加强对交通建设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加强中央直达资金管理,凡列入中央直达资金管理的项目,必须严格遵守中央直达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报大建小。
第五章 附则。说明了《办法》解释权归属和施行的时间。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交通运输厅 商务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工〔2015〕21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内财投〔2016〕1911号)同时废止。
两个附件分别是:1.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时期公路水路交通建设资金投资补助政策。主要是对“十四五”时期国道、省道、客运站场、桥梁(隧道)、公路灾害防治和安全提升工程、农村公路等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补助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2.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时期中央车购税和自治区财政资金“以奖代补”支持农村公路实施细则。主要是对支持农村公路(含县道、乡道、村道,通村公路发挥村内主干道作用的穿村路段,县级客运站、乡镇运输服务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奖补资金的工作要求、管理流程和方式、测算办法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政策解读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疑问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咨询。
自治区财政厅:李然 0471-4192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