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规范和加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旅游工作实际,我们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行〔2012〕2110号)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规范了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等流程,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推动我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包括七章26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专项资金的定义和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明确了专项资金7个方面的使用范围及禁止使用方向。
第三章,职责分工。明确了财政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及项目单位的职能职责。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分配。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分配流程和要求。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明确了资金的下达使用要求。
第六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明确了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要求。
第七章,附则。
三、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适用范围
(一)旅游景区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景区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全区重点旅游景区、红色旅游景区、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城市和文旅融合项目等各类旅游项目的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旅游厕所、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公共停车场、旅游标识标牌、智慧管理系统等设施。
(二)乡村旅游发展。用于全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乡村旅游集聚区、乡村旅游度假区、民宿、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等乡村旅游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旅游产业发展、美化环境等。
(三)贷款贴息。对重点文化旅游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所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适当补助,对文化旅游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给予一定的纾困补助。
(四)重大文旅活动。围绕全区旅游重点工作,对品牌宣传活动和重大节庆活动给予补助。
(五)入境旅游项目补贴。用于自治区旅游企业组织入境旅游包机、入境旅游专列、入境自驾、外联入境旅游等“引客入蒙”活动予以适当补助。
(六)旅游行业管理。用于全区及区域性的旅游发展规划编制、资源普查、宣传推广和交流合作、人才队伍及信息化建设、调查统计、监测分析、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综合性管理支出。
(七)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文旅融合发展事项。
该《解读》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疑问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咨询。
自治区财政厅:高亚男 0471-4192275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杨婷 0471-6945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