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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1-04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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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改革方案》),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改革方案》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改革方案》是为了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推进美丽内蒙古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19号),明确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合理划分省以下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国务院改革方案精神、自治区政府工作要求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13号)精神,确保自治区改革方案有效执行,我厅牵头会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草局等有关部门,结合我区实际,研究起草了《改革方案》

二、《改革方案》主要明确了自治区与盟市在自然资源领域七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按照国务院“将适宜由地方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自然资源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避免基层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的原则,明确了自治区与盟市,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等7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一是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方面

将全区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区性、跨盟市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自治区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自治区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全区高分辨率遥感影像管理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自治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信息平台的建设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系统维护,自治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全区自然资源监测、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盟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盟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盟市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盟市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盟市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等事项,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二是自然资源产权管理方面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自治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自治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自治区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自治区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盟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盟市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盟市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盟市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法律授权自治区级、盟市级或旗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草原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管理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盟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是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方面

1、国土空间规划

将完善全区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自治区级、跨盟市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盟市和旗县(市、区)级国土空间规划和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监督盟市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盟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盟市及以下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盟市落实的任务等,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全区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全区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征收转用的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受全国性、全区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盟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盟市落实自治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治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转用的具体措施,受盟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四是生态保护修复方面

将对维护自治区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性的全局性、战略性意义,且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级及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草技术推广示范,天然林及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国家与自治区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盟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盟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其他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事项,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五是自然资源安全方面

全区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保护利用评价考核,地质资料管理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区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保护利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日常监管,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勘查),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自治区级重点林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盟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盟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地方林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盟市其他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等事项,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六是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方面

将全区地质灾害、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跨国境、跨盟市和重点国有林区、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的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盟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中、小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盟市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及其他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七是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方面

将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全区性的法规、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盟市法规、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在自然资源领域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工作,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自治区管辖的自然资源领域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挂牌通报、督查整改等,根据授权委托对盟市、旗县区政府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督察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卫片执法检查、督察整改、动态巡查,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三、《改革方案》中提出三点配套措施,保障《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为自然资源领域履行职责,提供有力组织保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是强化预算管理,落实支出责任。各盟市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为自然资源领域改革发展提供有力资金保障,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同时,要合理划分盟市以下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将适宜由盟市政府承担的自然资源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避免旗县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

    三是完善配套制度,统筹推进改革。各盟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领域事权与财权划分重要性,按照本方案精神,尽快梳理修改完善相关制度,与自然资源领域重大改革有机衔接,统筹推进,确保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范、高效运行。

四《改革方案》政策解读员及咨询电话

如对本方案有不理解之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处具体咨询,政策咨询电话:0471-4192195。政策解读员:王东升;也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务与资金运用处咨询,政策咨询电话:0471-4215875。政策解读员:沈红梅(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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