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3-03233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文 号 | 内财社〔2023〕834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7-0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3-03233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 文 号 | 内财社〔2023〕834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7-05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预算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自治区中医医院、自治区中蒙医药研究院、自治区爱国卫生服务中心、自治区医学教育考试中心:
为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下达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20号),经研究,现下达你盟市、单位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80000004,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用于中医药文化弘扬工程、县级中医医院“两专科一中心”建设、基层中医馆骨干人才培训和中药特色技术传承骨干人才培训等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各盟市、单位要按照直达资金有关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各盟市、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统筹分配使用本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加快资金拨付和支出进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三、请将此项资金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请列入2100601项“中医(民族医)药专项”科目。
附件:
1.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分配表.xls
2.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医药传承与发展部分)区域绩效目标表.xls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