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2-04162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文 号 | 内财会函〔2022〕595号 |
成文日期 | 2022-07-29 10:29:2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2-04162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文 号 | 内财会函〔2022〕595号 |
成文日期 | 2022-07-29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撤销内蒙古瑞信会计师事务所等5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自治区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因你所营业执照已注销(吊销)或合伙人(股东)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已经不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曾下达了处理处罚决定或整改通知,要求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限期进行整改。截至2022年7月27日,有关事务所仍未进行整改。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决定撤销内蒙古瑞信会计师事务所等5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名单附后)。
请你所于15日内将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交回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即日起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开展业务,终止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如果继续保留企业主体,需及时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但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