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2-01832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文 号 | 内财农〔2022〕549号 |
成文日期 | 2022-05-13 14:32:0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2-01832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文 号 | 内财农〔2022〕549号 |
成文日期 | 2022-05-13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乡村振兴局关于脱贫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工作的补充通知
有关盟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脱贫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工作,规范整合资金使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民委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有关规定,现将相关工作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有关盟市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各级财政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含防贫保险)等,各级财政部门承担的防贫保险费用可以用未纳入整合的自治区、盟市、旗县衔接资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 民委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牧厅 文化和旅游厅 林草局 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财农〔2021〕812号)第九条关于“整合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自治区、盟市、旗县整合资金可用于购买防贫保)”的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除此之外的规定正常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2022年5月13日